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3-03-02 |
5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吸收塔入口烟气适用条件: a)SO2浓度(干基折算)不宜高于12000 mg/m3 ;
b)烟气量宜为
5 万m3 /h(干基)以上;
c)烟气温度宜为 80℃~170℃;
d)颗粒物浓度(干基折算)不宜高于200 mg/m3. 4.2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发电锅炉,工业锅炉以及烧 结/球团、焦炉、陶瓷等窑炉. 4.3 新建项目脱硫工程的设计量和SO2浓度宜采用最大连续工况下的数据;
改扩建项目脱硫 工程的设计烟气量和SO2浓度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变化趋势后综合确定,或通过与 同类工程类比确定. 4.4 应根据工程设计需要收集烟气理化性质等原始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烟气量(正常值、最大值、最小值);
b)烟气温度及变化范围(正常值、最大值、最小值及露点温度);
c)烟气中气体成分及浓度(SO
2、NOX、O
2、SO
3、HCl、HF等);
d)烟气颗粒物浓度及成分;
e)烟气压力、含湿量;
f)产生污染物设备情况及工作制度.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项目的烟气脱硫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1.2 脱硫工程的布置应符合工厂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批 准和备案.脱硫工程建设应按国家工程项目建设规定的程序进行. 5.1.3 脱硫工程SO2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5.1.4 脱硫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燃料、原料及主体工程负荷的变化,提高脱硫工艺系统的 适应性和可调节性. 5.1.5 脱硫工程所需的水、电、气、汽等辅助介质应尽量由主体工程提供.吸收剂和副产物 宜设有计量装置,也可与主体工程共用. 5.1.6 脱硫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噪声和 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 50087和GB 50040的规定,厂界噪声应达到GB 12348的要求. 5.1.7 脱硫副产物即脱硫石膏,脱硫石膏应考虑综合利用.暂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其贮存场、 石膏筒仓、石膏贮存间等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
6 5.1.8 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直接排放时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5.1.9 脱硫工程烟气排放自动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HJ/T
75、HJ/T
76 的规定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 5.1.10 脱硫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 方面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2 工程构成 5.2.1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包括烟气脱硫工艺系统、 公用系统、 辅助工程等. 5.2.2 烟气脱硫工艺系统包括烟气系统、吸收剂制备系统、吸收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浆 液排放和回收系统以及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等. 5.2.3 公用系统包括工艺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蒸汽系统等. 5.2.4 辅助工程包括电气系统、建筑与结构、给排水及消防系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道 路与绿化等. 5.3 总平面布置 5.3.1 一般规定 5.3.1.1 脱硫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国家及相关行业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a)工艺布局合理,烟道短捷;
b)交通运输便捷;
c)方便施工,有利于维护检修;
d)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e)充分利用厂内公用设施;
f)节约集约用地,工程量小,运行费用低;
g)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 5.3.1.2 脱硫工程应避免拆迁主体工程的生产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当不能避免时,应 采取合理的过渡措施. 5.3.2 总图布置 5.3.2.1 吸收塔宜布置在烟囱附近,浆液循环泵应紧邻吸收塔布置.吸收剂制备及脱硫副产 物处理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 5.3.2.2 事故浆池或事故浆液箱的位置应便于多套装置共用. 5.3.2.3 吸收剂料仓、石膏仓或石膏贮存间的布置应靠近主要运输通道. 5.3.2.4 脱硫场地的标高应不受洪水危害.脱硫工程若在主厂房区环形道路内,防洪标准与 主厂房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