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31
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

1000 吨催化剂载体生产线建设项目 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说明 (报批稿) 建设单位: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单位:萍乡市环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三月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年产

1000 吨催化剂载体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大变动说明

一、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签章) 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人员及联系电话 邱春霞 0799-6612559

二、编制单位情况 主持编制单位名称(签章) 萍乡市环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1343185203L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建

三、编制人员情况 编制主持人及联系电话 黄锋

18007999882 1.

编制主持人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签字 黄锋 HP00019014 2.主要编制人员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主要编写内容 签字

四、参与编制单位和人员情况

1

1、项目变动概况 1.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过程 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金丰路

16 号,公司于

2012 年建设年产

3000 吨工业瓷球生产线一条.为增加产品附加值,

2017 年投资

600 万元,利用闲置厂房及生产设备,扩建年产

1000 吨催化剂载体 生产线

2 条,主要生产用作化工生产过程中催化剂的承载体. 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9月委托萍乡市环科环保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000 吨催化 剂载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 年9月30 日,该项目通过了江 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审批(萍开环字【2017】169 号,附件 1). 1.2 环评批复及相关要求 根据原环评报告及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批复(萍开环字【2017】

169 号).环评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内容、结论与建议,该项目为改扩建环评项目. 同意你单位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

16 号建设该项目.

二、项目运营期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产出来的残次品、废包装物和 回收池污泥;

其中残次品收集破碎后作为原料回收利用;

废包装物为危险废物, 需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立危废暂存间 对废包装物分类暂存, 交由销售厂家负责回收;

回收池污泥用于原料回用于搅拌 工序;

(二)项目营运期间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导热油炉废气、辊道窑燃烧废气、烘 干废气、网带窑燃烧废气以及搅拌粉尘;

其中导热油炉废气、辊道窑燃烧废气集 中收集后经由

15 米高烟囱达标排放;

烘干废气、网带窑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后排 入氨吸收塔处理后经由

15 米高烟囱达标排放;

搅拌工序需密闭处理,减少粉尘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 项目运营期间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榨泥机等机械设备转运过程中产生 的噪音.需要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室内隔声、减振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浓水、脱水废水、氨水;

其中纯水制

2 备产生的浓水用于厂区道路降尘和厂区绿化用水;

脱水废水集中收集后排入回收 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 不外排;

设备产生的氨水回用或者外售, 不外排;

三、严格执行 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后需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 三同时 验收. 1.3 主要变动内容 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000 吨催化剂载体生产线项目于

2017 年10 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项目建成后,企业实际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报告 不一致,结合实际生产需求,项目做出如下变动: (1)因项目投产后,原有设备达不到年产

1000 吨催化剂载体产能要求,故 增加反应釜

1 台,反应釜数量由

2 台变为

3 台;

增加网带窑

1 座,网带窑数量由

1 座变动为

2 座;

增加旋窑

1 座;

增加烘干炉

2 座,烘干炉数量由

1 座变动为

3 座;

增加破碎闪蒸机

1 台;

(2)由于实际投产后,项目原辅料种类及用量发生变化,不再使用钼酸铵 及氨水,拟薄水铝石用量由原来

900 吨变动为

990 吨. (3)原辅料种类调整后,项目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原有与钼酸铵及氨水有 关的搅拌、溶解、载体浸泡及焙烧等工序全部取消;

生产工艺榨泥脱水后增加破 碎闪蒸工序、捏合挤条后全部采用烘干;

(4)根据变动后的原辅料及生产工艺,环保设施氨吸收塔变动为三级喷淋 除尘净化系统,同时增加

6 套布袋除尘器(5 用1备),分别用于破碎(1 套)、 捏合挤条工序(1 套)及各窑炉出料口(3 套)产生的粉尘收集处理.变动后, 辊道窑、 网带窑及新增旋窑尾气均进入三级喷淋除尘净化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由

1 根不低于 15m 高排气筒排放;

在捏合成型工序、 窑炉烧成工序等安装布袋除尘 器对粉尘进行处理,处理后由不低于 15m 高排气筒排放. 为此, 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对上述变动情况进行环 评变动. 我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与建设单位技术 人员对拟变动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编制完成了《江西科帕克环保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年产

1000 吨催化剂载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非重大变动说明》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可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3 1.

4、重大变动判定分析 根据江西省环保厅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污染型)重大变动判定原则(修改 稿)》,对本次变动进行判定,判定结果见表 1.4-1. 表1.4-1 本项目重大变动判定 判定原则 本项目变动情况 重大变动情形: 建设项目发生下列变化情形之一的, 为发生重大变动,需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项目属于非重大变动情形

1 项目生产规模增大 30%(含)以上,或生产原料新 增危废类别 生产规模不变, 生产原料不新增危 废类别

2 项目生产规模增大 30%以下,项目性质(原料或原 料危废代码、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等)、生产工艺 及设备的等变化, 导致相应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增加、 新增污染因子,或未新增污染因子但相关污染物产 生量增加量大于原环评确定量 10%(含)以上. 项目原料种类及用量发生变化, 生 产工艺发生变化, 设备数量发生变 化, 未造成相应环境要素评价等级 增加,未新增污染因子,相关污染 物产生量未增加.

3 项目地点、总图布置(含排气筒配置、废水排口等) 变化,导致相关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变化 30%(含) 以上、评价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目标,或评价范围 靠近环境敏感目标且增加环境风险. 项目地点、总图布置(含排气筒配 置、废水排口等)变化,未导致相 关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增加, 未新增 环境敏感目标, 未靠近环境敏感目 标增加环境风险.

4 环保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二次污染新 增污染因子或排放量增加 10%(含)以上 环保设施由氨吸收塔变化为三级 喷淋净化处理系统, 同时新增布袋 除尘器对粉尘进行处理, 变化后污 染物排放量减少, 无二次污染新增 污染因子

5 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及装置、地点(含总 平面布置)、环境保护措施五项中有三项(含)以 上发生非重大变动. 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及装 置、地点(含总平面布置)、环境 保护措施五项中有两项项 (生产工 艺装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非重 大变动 根据上表判定,本项目变动属于非重大变动.作为非重大变动,按要求单独 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说明,经审批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4

2、评价执行标准 2.1 项目变动前评价执行标准 2.1.1 项目变动前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 级标准,氨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中居住区大气中有 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其具体限值见表 2.1-1. 表2.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 名称 浓度限值(mg/Nm3 ) 标准来源

1 小时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1 SO2 0.50 0.15 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 (GB3095-2012) 二级标准

2 NO2 0.

2 0.08 0.04

3 TSP / 0.30 0.20

4 PM10 / 0.15 0.07

5 PM2.5 / 0.075 0.035

6 O3 0.2 0.16(日最大

8 小时平均) /

7 CO

4 10 /

8 NH3 一次浓度:0.2mg/Nm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TJ36-79) (2)地表水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受纳水体萍水河(上栗周江边-三田段),执行《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SS 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 准》(SL63-94)表1中三级标准,具体限值详见表 2.1-2. 表2.1-2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单位:mg/L(pH 除外) 执行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限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pH 值6~9 COD ≤20 BOD5 ≤4 石油类 ≤0.05 NH3-N ≤1.0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 (SL63-94) SS ≤30 (3)声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 其具体限值见表 2.1-3.

5 表2.1-3 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值 dB(A)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65 55 (GB3096-2008)中3类标准 2.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及其修改单(GB25464-2010)表5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表

6 中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烘干炉、辊道窑及网带窑产生的烟气执行《陶瓷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GB25464-2010)表5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摘录): 表2.2-1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生产工序 原料制备、干燥 烧成、烤花 监控位置 生产设备 喷雾干燥塔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污染物净化 设施排放口 燃料类型 油、气油、气 颗粒物

30 mg/m3

30 mg/m3 二氧化硫

100 mg/m3

100 mg/m3 氮氧化物(以NO2 计)

240 mg/m3

300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 级)

1 表2.2-2 陶瓷工业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名称 最高浓度限值 颗粒物 1.0mg/m3 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摘录): 表2.2-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污染物名称 排气筒高度 排放量 氨15m 4.9kg/h 臭气浓度 15m 2000(无量纲) 表2.2-4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污染物名称 二级新扩改建 氨1.5mg/m3 项目导热油炉烟气排放参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摘录):

6 表2.2-5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m3 污染源 污染物 排放标准类别 烟囱高度(m) 排放浓度限 (mg/m3 ) 锅炉 SO2 不低于 8m, 排气筒 周围半径 200m 范 围内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 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5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2中标 准 烟尘

20 NOX

200 (2)废水:工业园西区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项目区域属于规划纳污范围. 生活污水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GB25464-2010) 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2-6 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标准值 单位:mg/L 污染物 限值(间接排放) 污染物 限值(间接排放) pH 6-9 化学需氧量(COD) 110mg/L 悬浮物

120 mg/L 氨氮 10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

40 mg/L 石油类 10mg/L 总铬 0.1 mg/L 总磷 3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特种陶瓷) 1.0 m3/吨瓷 (3)噪声: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表2.2-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值 类别 昼间 夜间

3 类65dB(A) 55dB(A) (4)固废:项目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

7 2.2 项目变动后评价执行标准 2.2.1 项目变动后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 级标准,其具体限值见表 2.2-1. 表2.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 名称 浓度限值(mg/Nm3 ) 标准来源

1 小时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1 SO2 0.50 0.15 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 (GB3095-2012) 二级标准

2 NO2 0.

2 0.08 0.04

3 TSP / 0.30 0.20

4 PM10 / 0.15 0.07

5 PM2.5 / 0.075 0.035

6 O3 0.2 0.16(日最大

8 小时平均) /

7 CO

4 10 / (2)地表水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受纳水体萍水河(上栗周江边-三田段),执行《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SS 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 准》(SL63-94)表1中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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