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3-03-08

4 45692005前言为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防治摩托车噪声污染,促进摩托车制造行业的 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试验方法修改采用E C ER

9 《 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E C ER

4 1 《 关于两 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E C ER

6 3 《 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9

7 /

2 4 / E CC

9 《 关于摩托车噪声核准的补充规定》修订. 本标准与E C ER

9 《 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E C ER

4 1 《 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 准的统一规定》 、E C ER

6 3 《 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

9 7 /

2 4 / E CC

9 《 关于摩托车噪声 核准的补充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部分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进行了统一的格式编排;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加速行驶噪声的测量方法部分,纳入到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 法》中;

规定了定置噪声的限值. 本标准代替 G B1

6 1

6 9 ―

1 9

9 6中的定置噪声限值部分和 G B / T4

5 6

9 ―

1 9

9 6中的定置噪声测量方 法部分. 本标准与 G B1

6 1

6 9 ―

1 9

9 6和GB/T4

5 6

9 ―

1 9

9 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按新的发动机排量进行了分类;

测量的取值要求发生了变化.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 B / T4

5 6

9 ―

1 9

9 6 、G B1

6 1

6 9 ―

1 9

9 6 、G B4

5 6

9 ―

2 0

0 0 、G B1

6 1

6 9 ―

2 0

0 0 .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兵器装备集 团、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集团) .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

0 0 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

0 0 5年7月1日实施,G B / T4

5 6

9 ―

1 9

9 6 、G B1

6 1

6 9 ―

1 9

9 6 、G B4

5 6

9 ―

2 0

0 0 、G B

1 6

1 6

9 ―

2 0

0 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45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 ( 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 T3

7 8

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 B / T5

3 7

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 B / T1

5 1

7 3 声校准器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 .

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指受试车辆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 ( 包括风噪声) .

3 .

2 符号 本标准使用下列符号: 犁: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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