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31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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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
1
第三章 委托及评审
3
第四章 审批
4
第五章 附则
4 附录
1 运输机场场址报审流程图
5 附录
2 运输机场选址项目申请书样式
6 …………………… 附录
3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模板
8 ………… 附录
4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完整性审核要求
28 …………… 附录
5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内容及深度审核要求
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工作,根据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
2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或迁建民用运输机场( 以下简称 运输机场)场址的审查. 运输机场海拔高度不应超过
4420 米.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 民航局 ) 负责运输机 场场址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运输机场场址报审的流程如下: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 申请单位 ) 上报 申请,民航局委托评审,民航局批复(见附录 1).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划及文件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运输机场选 址报告(以下简称 选址报告 ).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民航局提出场址审查申请,提交的报审 材料应包括:
(一)场址审查申请原件和申请书(见附录 2)各1份;
(二)选址报告文本一式
8 份、电子版
1 份. 第八条 选址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
1 ―
(二)选址报告原则上应由一家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设部颁发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民航机场总体规划工 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 工程咨询民 航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特殊情况下,可选择具有相应职责 或具备相应分析研究实力的单位编写航行服务研究章节,由具有 资质的单位统筹编制报告. (编制单位名单详见民航局网站 www. caac.gov.cn / e1 / e6)
(三)应对影响场址比选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如:预选 场址的空域及净空条件、气象条件、电磁环境、工程地质及抗震条 件、飞机噪声影响范围、种群鸟类及野生动物活动情况、文物保护 情况、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情况、市政交通配套设施条件,以及与 城乡建设、土地利规划的相容性,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航空经济 布局的符合性等.
(四)选址报告应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 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预选场址应征求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包括:城乡规划、交通、市政、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 的书面意见 (见附录 3). 第九条 选址报告应装订成册,附编制人员名单及加盖公章 的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正本) 复印件. 选址报告分册装订时, 在主报告中应有其他分册报告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 第十条 提交的有关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民航局收到场址报审材料后,由机场司组织各有 ―
2 ― 关司局进行会商,申请单位应按照会商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补充 完善.
第三章 委托及评审 第十二条 会商通过后,由机场司书面委托具有(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名单详见 民航局网站 www.caac.gov.cn/ e1/ e6)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规范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收到委托后,应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 完整性(见附录 4)和内容深度(见附录 5) 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 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审核合格的,评审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 行现场踏勘,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 包括:城乡规划、交通、市政、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 及航油供应部门的意见和建 议,并在审查会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和编制单位提交 专家书面意见. 选址报告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评审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开 展专题论证,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 意见(评审意见)的书面回复.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回复的,评―3―审单位应及时报告机场司,由其视情延长答复时限( 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或责成申请单位重新组织编制选址报告和报审.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对收到的编制单位提交的专家意见(评审 意见)回复进行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 善. 复核合格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连同选址报 告审定稿一并报机场司. 受重大事项影响,无法按时完成评估报 告的,评审单位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机场司,机场司视情延长评估 报告编制时限或责成申请单位重新组织编制选址报告和报审.
第四章 审批 第十八条 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民航局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 批复意见. 第十九条 场址批复后若发生较大调整,应重新报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军民合用(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机场选址审批部门及评审单位的相关工作 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在场址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 申请单位向民航局提交报审材料 机场司组织各司局 会商报审材料 机场司委托有资质的评审单位评审 评审单位审核 材料完整性 申请单位组织 补充完善报审 材料 征求军事机关、地 方人民政府及相关 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评审单位组织踏勘、评审 向申请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交专家意见 (评审意见) 专题论证 申请单位组织完成专家意见 (评审意见)回复 评审单位复核 专家意见(评审意见) 回复 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并连同选址报告 审定稿一并报机场司 民航局出具批复意见 会商无意见 会商 有意见 审核合格 申请单位组织 补充完善报审 材料 审核 不合格 选址报告有重大技术问题时 复核合格 复核不合格 ―
6 ― 附录
2 运输机场选址项目申请书样式 项目编号: 运输机场选址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年月日―7―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迁建 推荐场址总投资匡算 (万元) 机场拟定位 支线干线区域性枢纽 小型中型大型 设计机型 规划航程 飞行区指标 机场拟建设规模 跑道运行类别 场址一 场址二 场址三 场址四 场址五 初选场址 …… 预选场址: 场址一[ ] 场址二[ ] 场址三[ ]场址四[ ] 场址五[ ] 推荐场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