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3-03-15

综上所述, 本项目选址合理. 根据园区规划环评批复(附件九)提出的要求,项目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 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道, 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赣 江;

项目按要求设置了卫生防护距离;

项目在设备、工艺等方面符合清洁生产要 求;

因此本项目符合园区环评批复. 1.1.4.4 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对于含 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 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 后达标排放.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 技术、 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 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 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对于不能再生 的过滤材料、 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置. 本项目造粒工序废气属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

造粒工序废气没有可回收 价值;

废气采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符合光催化氧化和 吸附技术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

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 符 合采取高空排放的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废灯管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 理处置,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要求.因此,本项目与《挥 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相符的. 1.1.4.5 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制定的《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第

81 号公告),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 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 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 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本项目为塑料再生造粒, 属于废塑料综合 利用企业.分析本项目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第

81 号公 告)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 1.1-1. 吉安环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

3 万吨塑料制品原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6 表1.1-1 本项目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相符性分析 序号《废 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本项目 是否符 合要求

1 企业 的设 立和 布局 (1)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 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 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 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 特种工程塑料. (2) 新建及改造、 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 划.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 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3)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 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 (4)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 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 填埋. 本项目为塑料再生造粒类 企业,项目原料由废塑料 回收厂家提供,不含受到 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 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 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 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 料等特种工程塑料.原料 充分利用无倾倒、焚烧与 填埋.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 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见附件四(入园证明). 项目所在地附近无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 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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