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25464 ―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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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1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0 年11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25 字数

5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00 定价:18.00 元GB 2546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0 年第71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8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0 年9月27 日iGB 25464―2010 目次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6 实施与监督.10 iii GB 25464―2010 iv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陶瓷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陶瓷工业的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 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陶瓷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以及锅炉、 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 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长沙环境保护职 业技术学院、湖南省衡阳市环境监测站、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陶瓷检测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0 年9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19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671―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 GB 25464―2010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 R 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50―2009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指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 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 3.2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porcelain 指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2GB 25464―2010 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 的艺术陈设制品等. 3.3 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指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 砖和烧结瓦等. 3.4 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指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 special ceramics 指通过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 经过高温烧结成型, 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 和功能,如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的应用,而 成为一种新型特种陶瓷.主要有氧化物瓷、氮化物瓷、压电陶瓷、磁性瓷和金属陶瓷等.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 273.15 K, 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10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陶瓷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2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3 GB 25464―2010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1 年1月1日起至

2011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

60 12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1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40

5 氨氮 5.0

10 6 总磷 1.5 3.0

7 总氮

20 40

8 石油类 5.0

10 9 硫化物 1.0 2.0

10 氟化物

10 20

11 总铜 0.5 1.0

12 总锌 2.0 4.0

13 总钡 0.7 0.7

14 总镉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

15 总铬 1.0

16 总铅 1.0

17 总镍 0.5

18 总钴 1.0

19 总铍 0.005

2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1.0 单位产品 (瓷)基准排 水量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 普通瓷/(m3 /t) 7.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骨质瓷/(m3 /t)

30 建筑陶瓷 抛光/(m3 /t) 1.0 非抛光/(m3 /t) 0.3 卫生陶瓷/(m3 /t) 6.0 特种陶瓷/(m3 /t) 2.0 4.1.2 自2012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0 年10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 GB 25464―2010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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