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3-03-24 |
1 楼及建筑物 B 至F地下 日期 (日M月M年) 申请人(如属自然人)M获授权人士M获授权合夥人*姓名及签署 香港身份证号码M旅游证件号码* 法人团体M合夥*印章(如适用) # 须与《建筑物条例》(第123 章)第3条所指的名册相符 * 删去不适用者 日期 (日M月M年)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 签署和姓名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指根督ㄖ锾趵(第123 章)第3条注册的人士) 注册编号# : 注册有效期届满日期# : 骨灰龛大楼 F 骨灰龛大楼 A 骨灰龛大楼 B 骨灰龛大楼 E 骨灰龛大楼 C 骨灰龛大楼 D 冥镪炉
1 冥镪炉
2 冥镪炉
3 厕所 办事处 图例: 场地界线 符合《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
2 第3(1)(a)条规定的建 筑物或建筑工程 可核证建筑物 (符合《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
2 第3(1)(b)条规定) 可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核证的构筑物 (符合《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
2 第4(3)条规定) 违规的构筑物而不属於可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核证的构筑 物 本人_中文姓名) 确认,就是项申请提供的所有上述龛位资料均属真确及完整.
日期 (日M月M年) 申请人(如属自然人)M获授权人士M获授权合夥人*姓名及签署 香港身份证号码M旅游证件号码* 法人团体M合夥*印章(如适用) # 须与《建筑物条例》(第123 章)第3条所指的名册相符 * 删去不适用者 本人 中文姓名) ,是根督ㄖ锾趵 (第123 章)第3条的规定注册的认可人士/ 结构工程师*,就上表所列出的龛位资料,本人兹证明以下项目的资料均属真确及完整: 第(i)项C"有待暂免法律责任书准许"的骨灰安放数量与建议楼面平面图夹附的龛位资料相符;
及第(v)项C"提交申请时场内实况"的骨灰安放数量与真正场内实况相符. 日期 (日M月M年)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 签署和姓名 注册编号# : 注册有效期届满日期# : 骨灰龛大楼 A 骨灰龛大楼 B 骨灰龛大楼 C 骨灰龛大楼 D 骨灰龛大楼 E 骨灰龛大楼 F 总数 (i) "有待暂免法律责任书准许"的骨灰安放数量(1) 龛位数目 龛位可安放骨灰份数 (ii) 以截算时间(2) 状况为准的骨灰安放数量(1) (关乎豁免书申请) 龛位数目 龛位已安放骨灰份数 (iii)以截算时间(2) 状况为准已出售的骨灰安放权(1) (关乎豁免书申请) 龛位数目 龛位可安放骨灰份数 (iv)以刊宪日期(3) 当日开始时为准的骨灰安放数量(1) 龛位数目 龛位已安放骨灰份数 (v) 提交申请时,场内实际的骨灰安放数量(1) 龛位数目 龛位已安放骨灰份数 龛位最早安放骨灰的日期 / 售出首个龛位的日期* (龛位编号: ) 注: (1) 如在骨灰安置所内并非龛位的围内已存放或将存放骨灰,请另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2) 截算时间指
2014 年6月18 日上午
8 时. (3) 刊宪日期指
2017 年6月30 日. (4) 已查核所有龛位,并确认自
2014 年6月18 日上午
8 时起并没有出售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