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3-03-26

3360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 被告孔莲娟归还原告傅校法借款本金25000元, 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 利率6%计算的利息,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诉讼费1075元, 由被告孔莲娟负 担,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斯诺尔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斯诺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 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依法转让给诸暨市斯诺尔科技有限公 司.诸暨市斯诺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 即向诸暨市斯诺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诸暨市斯诺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 公告清单如下: (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 注:

1、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诸暨市斯诺尔科技有限公司 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照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请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 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3、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债务人名称 诸暨市东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东伟集团有限公司 币种 美元 人民币 人民币 本金余额 1,075,000.00 21,500,000.00 114,950,000.00 利息余额 (截止2016年07月31日) 67,981.83 3,199,491.20 20,118,678.09 担保人名称 保证人: 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周天宝、 周美仙、 何保海、 何燕 抵押人: 浙江东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 浙江德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通达建筑集体有限公司、 周天宝、 周美仙、 边忠德、 边 波清、 杨建华、 楼秀芳 抵押人: 浙江东伟珍珠有限公司、 东伟集团有限公司、 周天宝、 周美仙 备注 如本金、 利息余额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 同, 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浙江卡浮莱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等13户债权进行处置, 现予以公告. 债权情况: 单位: 万元 (以上债权本息均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止)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支付能力的法人、 组织或自然人, 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 但 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 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 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 相购买该债权. 处置方式: 单户或组包或分包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 公告有效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效. 特别提示及声明: 上述债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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