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3-04-01

7.5.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7.5.4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7.5.5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 投标人有前款 7.5.2 至7.5.6 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情节 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 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项目名称: 数控车床、 电工实训设备、 电子实训设备、 制图设备、 机电实训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 SDGP371102201802000091 第 9页 共91页7.6.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 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

7.6.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 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投标人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以前 (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 , 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 时提供 WORD 格式电子版发往:[email protected]).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 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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