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3-04-08

15 项条款的要求 . 其操作合乎以下两种状况 : (1) 本装置不会造成有害干扰 , 并且 (2) 本装置必须能够耐受任何接收到的 干扰 , 包含可能导致非预期操作的干扰 . 重要事项 : 本产品於各种情况下的操作皆已通过 EMC 规定 , 包含在系统组件之间使用相容的周边装置 和屏蔽电缆 . 请您务必在系统组件之间使用相容的周边装置和屏蔽电缆 , 以减少对收音机 、 电视和其他 电子装置产生干扰的可能性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要求遵守以下准则 : 使用过度恐伤害视力 . (1) 使用

30 分钟请休息

10 分钟 . (2) 未满

2 岁幼儿不看萤幕 ,

2 岁以上每天 看萤幕不要超过

1 小时 . 本装置之使用应避免影响附近雷达系统之操作. Taiwan Wireless Warning Statements 0.790 ISED Canada ICES-003 规标签 符合 CAN ICES-3 (B)/NMB-3(B) 规 . 欧盟规声明 Apple Inc. 在此声明此无线装置符合 R&

TTE Directive and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53/EU 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其他相关条款 . 欧盟一致性宣告的复本 (包含装置频段和最大射频功率) 可於下列网站取得 : www.apple.com/euro/ compliance . Apple 的欧盟代表为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Hollyhill Industrial Estate, Cork, Ireland . 使用限制 此装置限於室内以

5150 至5350 MHz 频率围操作 . 本装置可於欧盟地区使用 . 欧盟―处理资讯 此符号代表您必须依照您当地法令的规定 , 与家庭废弃物分开处理本产品和 (或) 其电池 . 当本产品已 达其使用年限时 , 请将其送往当地机构指定的回收站进行处理 . 处理时分开收集和回收产品和 (或) 其 电池 , 有助於节约自然资源 , 并能确保以无害於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方式来进行回收 . 第一级雷射产品资讯 根 IEC60825-1

2007 和IEC60825-1 2014, 本装置属於第一级雷射产品 . 本装置符合

21 CFR 1040.10 及1040.11 之适用规定 , 除误差值系依

2007 年6月24 发布的 「雷射公告 (Laser Notice)」 第50 号文之规定 . 本装置上的雷射设备可能会在维修或拆解时受损 , 可能导致暴露在有害的红外线雷 射放射下 . 本装置只能由 Apple 或授权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 . 第一级雷射产品 Apple 一(1) 年有限保固 仅适用於 Apple 原厂产品 消费者保护法与本保固之间的关系 除了本保固授予您的特定法律权利以外 , 您所居住之州 ( 或是国家 / 省份 ) 也可能另外授予您其他权利 . 除非法律许可 , 否则 APPLE 不得排除 、 限制或中止您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 , 包括因销售合约不符合规定 而可能产生的权利 . 请参阅您所在之国家 、 省或州的法律 , 以充分了解您的权利 . 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之保固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围内 , 本保固及其列载之救济权利均为专属权利 , 并取代所有其他口头 、 书面 、 法定 、 明示或默示之保固 、 救济和条件 . 在法律许可的围之内 , APPLE 拒绝提供任何法定和默示担保 , 包括 但不限於适销性 、 符合特定用途 , 以及无潜在或隐有瑕疵之保固 . 若APPLE 不得拒绝提供此等保固 , 则APPLE 得将此等保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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