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31 |
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全体 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 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本期债券以每
5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定价周期, 附设发行人续期 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 券期限延长
1 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
5 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 权代理协议,接受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期债券账户及资 金监管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安排.
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 续期公司债券(简称
16 首创集团可续期债
01 ) .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25 亿元整.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 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 价周期(即延续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五)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 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 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 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六)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 年计息.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
1 个重定价周期(第1个计息年度至第
5 个计息年度)内票面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 在每个重定价周期确定一次.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1250 个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 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 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1250 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首次发行票面 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并报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1个重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为首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其 中基本利差为票面利率与首期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即基本利差=簿 记建档票面利率-首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 则从第
2 个重定价周期开始的每个 重定价周期,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即: 重定价周期(计息年度) 票面利率计算公式 第1个重定价周期(第1至5个计息年度) 首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第2个重定价周期开始的每个重定价周期 (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的每个计息周期) 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300个基 点
(七)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八) 递延支付利息条款: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 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前述利息 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每笔递延利息 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 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 则每递延支付一次, 本期债券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300个基点,直到该笔递
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V 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部还清的年度为止.
(九)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 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 息:(1)向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十)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 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1)向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十一)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 行人普通债务. (十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发行人将 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十三)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四)发行范围及对象: (1)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 公开发行的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持有中 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十五)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六)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释义.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4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5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0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14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16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17 第七条 债券利息支付及续期选择权实施办法
19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21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54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96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148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151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156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163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177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182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86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187 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释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下列词汇具有 以下含义: 发行人、首创集团、公司: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整的
2016 年第一 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 ,简称
16 首创集团 可续期债
01 .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 作的《2016 年第一期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 主承销商: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首创证券:指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簿记建档: 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 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 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分销商组 成的承销团组织. 承销团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本期债券承销 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 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限结束后,将各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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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政府:指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资委: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账户及资金监管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 支行. 债券持有人: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债券条例》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债券管理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4]1134 号) . 《债券有关事项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 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8]7 号) .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改办财金[2012]3451 号) . 《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 财金[2013]957 号) . 《公司章程》 :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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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销协议》 :指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本期债券承销协议. 《债权代理协议》 :指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 . 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 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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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6〕162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发行人于
2015 年11 月4日召开董事会, 审议决定发行本期债券, 并出具《关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40 亿元企业债券的决 议》.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12 月28 日出具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首 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京国资产权 〔2015〕
255 号),批准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6 年1月15 日出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