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4-17
(2016)京0108执

1393、1394号案件 所涉及的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京国评报字[2017]第014 号 北京国府嘉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目录资产评估师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6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6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7

五、评估基准日.8

六、评估依据.8

七、评估方法.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及情况

14

九、评估假设.14

十、评估结论.16 十

一、特别事项说明.18 十

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3 十

三、评估报告日.34 评估报告附件.35 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北京国府嘉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 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 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 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我们已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 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 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不应当被认为是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 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 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 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北京国府嘉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 (2016)京0108 执

1393、1394 号案件所涉及的 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京国评报字[2017]第014 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府嘉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2016)京0108 执

1393、1394 号案件所涉及的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在

2016 年10 月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接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铭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 静、余立功、余静怡、余世敏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共同继承的余文新名下持有 的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0%的股权(出资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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