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3-04-22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名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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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注册日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 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 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 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 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 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

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 阴性的检验报告)申请入学,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6 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春季学期开学 前一天为注册日.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 手续,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学生 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 校园卡和缴费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注册者,须向学院出具请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 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应该缴纳的费用,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 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但学生获得资助 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 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 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 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 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 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 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 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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