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4-23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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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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