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04-26 |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 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 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 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您不得要求 解除本合同.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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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详见释义) (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 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 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中 症疾病(详见释义)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 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3.2 中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