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04-28 |
10 家县级医院,涉及应收款项 627,000.00 元.诉状已提交至龙里县人民法院,截至本报告日,尚未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
4、因购货合同纠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虹电器公司 )于2018 年将本公 司诉至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绵阳高新区法院 ) .
2018 年12 月26 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下达 (2018)川0792 民初
126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定:本公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虹电器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5,001,8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 5,001,800.00 元为基数,从2017 年12 月26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本金付清之日 止) ;
如未按判决书执行, 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351.00 元由本公司负 担.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2019 年1月8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绵阳中级法
10 院 )提起上诉,绵阳中级法院于
2019 年3月27 日下达 (2019)川07 民终
405 号 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277.00 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截止本 报告日,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 户已被冻结.
5、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于
2019 年4月2日将本公司及连 带责任人舒孝忠、舒孝友、刘敏诉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及连带责任人偿还借款本 金1,070,000 元、利息 11,399.43 元、罚息 17,745.28 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
2019 年3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