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3-05-05 |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6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 协议转让股份, 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公司股东应当在协议转 让股份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 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公司股东应当在转让股份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以便公司知晓公司股东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