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8-01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合同政府方:金乡县人民政府 社会资本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1 目录 第一条 项目合同概述

2 第二条 引言、定义和解释

3 第三条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8 第四条 前提条件

11 第五条 项目融资

11 第六条 项目用地

11 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

12 第八条 项目的运营

20 第九条 项目的维护

22 第十条 股权变更限制

25 第十一条 付费机制

25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26 第十三条 政府承诺

28 第十四条 保险

28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29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29 第十七条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30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30 第十九条 项目的移交

34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7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

39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40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2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合同第一条 项目合同概述 本合同所称的项目(或本项目) ,是指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 本项目按照 BOT 模式进行;

本合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合作合同,是PPP 项目合同体系中的核心合同.

1.1 合同主体 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签署: (1) 政府方 本合同所称的政府方为: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府前街

1 号. (2) 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 本合同所称的社会资本方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 册号 340000000017035,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开 晓胜. 本合同所称的项目公司为:金乡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系社会资 本方为实施 PPP 项目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号 370828000000837,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王丕街道办理处院内,法定代表人田爱民. 1.2 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当事人的通知送达地址为各自的法定住所地,联系人为法定代表人. 如果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更改时, 应在新地址或新联系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另一方. 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3 号、要求回执)送寄到法定住所地后视为已送达. 1.3 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本合同包括以下条款:引言、定义和解释;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前提条件;

项目的融资;

项目用地;

项目的建设;

项目的运营;

项目的维护;

股权变更限制;

付费机制;

履约担保;

政府承诺;

保险;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不可抗力;

政府 方的监督和介入;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项目的移交;

适用法律及 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1.4 风险分配 政府方承担下列风险:土地获取风险;

项目审批风险;

政治不可抗力. 项目公司承担下列风险:如期完成项目融资的风险;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 维护相关风险;

获得项目相关保险. 不可抗力的风险由签约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条 引言、定义和解释 2.1 引言 政府方采用 建设-运营-移交 (BOT)模式,进行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授权金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招标人)于2014 年12 月2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决定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社会资 本方.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及地点,递交了本项目的投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经过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和调整 之后, 中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及澄清的基本内容给予充分的响应. 经过评审,招标人已于

2015 年3月3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金乡县成立全资子公司 金乡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4 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负责本项目投资、 建设及运营管理, 于2015 年月日与政府方签订了本合同,并于

2015 年月日向政府方交纳了履约保函. 2.2 定义 除根据本合同上下文有另外含义以外,下列术语应当作如下解释: 甲方或政府方:指金乡县人民政府. 中标人、社会资本方:指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指金乡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金乡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本项目:指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本项目规 模以项目招标文件为准,其中日处理生活垃圾

800 吨(其中掺烧秸秆

200 吨) , 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

确保每年运行时间不低于

8000 小时,运行前两年过 渡期按

400 吨/日核算补贴费(不足按

400 吨/日计算, 超过

400 吨则按实际量计算、 不包括秸秆) ,运行两年之后按

500 吨/日核算补贴费(不足按

500 吨/日计算,超过500 吨则按实际量计算,不包括秸秆) .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污染物排放需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

投标内容为特许经营权协议构成要件;

主要处理金乡县域内及 周边生活垃圾,进厂垃圾为未分选的生活垃圾.各类污染物排放低于《生活垃圾 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限值,其中:二恶英、烟尘排放须达到欧 盟2000 标准, 同时满足 《山东省固定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1996-2011) 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 .生活垃圾渗滤 液(含调节池废水) 、污泥、渣灰等污染物处理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般保护区标准(2011 修改单)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臭气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具体 处理规模以最终设计批复为准. 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发出的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 BOT 特许经营项目法 人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附件.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5 投标保证金: 指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 标代理机构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投标时应尽义务而提供的保证金. 投标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之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 本项目而特别编制的包括商务分册、技术分册和经济分册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以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 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 特许经营权 是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无偿移交金 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权利. 建设期: 乙方进行工程建设的时间,具体为自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商业运营起 始日止. 运营与维护期:指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日止. 电力公司:指负责接受本项目售电的电力部门. 购售电合同:指乙方与电力公司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电力上网事宜的合同. 开工日期:指本合同第 7.2.1 条规定的日期. 商业运营起始日:指本合同第 8.1 条规定的日期. 分包商:指乙方委托的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院、设备供应商、建筑商、安装 公司以及其它的企业机构等. 功能测试:指为检验工程是否国家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包括第 7.3.7 条所列内 容的一系列测试工作. 移交日:指本合同终止后的次日. 运营年度:正式付费日后的次年元月

1 日零时至该年的

12 月31 日24 时, 正式付费日如不是元月

1 日,则从正式付费日零时开始至本年度

12 月31 日24 时视为一运营年度.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每处理一吨垃圾而应向甲方收 金乡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6 取的垃圾处理服务费. 移交小组:指甲乙双方为进行项目移交而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 移交保函: 乙方向银行申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为确保移交后甲方能够继续 正常运营本项目而交纳的保函. 融资文件: 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1)与 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 函相关的文件. 重大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签署日或其后发生的如下变更: 任何中国法律的 变更;

来自甲方的各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变更;

由于前 两项导致对关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的修改或增加并且导致本合 同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或显著增加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 的成本.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对同一项业务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在 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以可合理期望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进行工程建设 和项目运营的惯例标准. 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 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 以确保: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可合理预测的非正常 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包括耗材、化学处理品;

拥有足够数量、 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按照制造商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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