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3-05-10

1 ― 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2018〕15 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 年7月16 日―2―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 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规划要求, 为筹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建 筑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代征市辖区范围内 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包括淇滨区、 山城区、 鹤山区、 开发区、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两县需开征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工程项目计入容 积率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90 元/平方米.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气、热、水供应企业 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 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 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在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 ―

3 ― 内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协议实施,费用计入建 设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凡属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 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原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 建筑工程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的应征面积征收.

(二)享受减免优惠的建筑工程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城市 建设部分,用于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建设部分不予减免.

(三)建筑工程项目中无供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的,在 建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提出未实施配套项目的资金退付申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 核提出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市财政局办理资金退付手续.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手续办结后,市城乡规 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报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市城乡规 划管理局应按规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 标准,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格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 金预算.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 严格 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

4 ― 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 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施行后,原"市政设 施配套费" "天然气初装费" "集中供热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 于恢复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鹤政〔2004〕70 号)同时 废止.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 法执行. 主办:市财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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