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05-12 |
从事不跨区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之申请条件 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一)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二)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三、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 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 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
(七)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 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 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企业从事燃 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
2 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 应当加入已取得许 可的燃气经营企业, 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 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 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四、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正本(收取)1 份) ;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 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 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 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原件 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六) 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 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 份,原件副本(核验)1 份) ;
(七) 燃气设施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Ⅲ级供应站除外) , 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正本 (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八)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 (Ⅲ级 供应站除外) (原件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九) 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 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正本 (核验)
1 份,复印件
1 份) ;
3 (十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 员不能参加培训的,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运行、维护和抢修、 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
1 份) ;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原件 正本(核验)1 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