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3-05-13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为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 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 《上海证券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上证公字 [2013]13 号)等相关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 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五、募集资金置换方案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 351,713.8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六、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4 年11 月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51,713.8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4 年11 月2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51,713.8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 用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实施本次资金置换.
4、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浙能电力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能电力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 币351,713.82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浙能电力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4]6435 号)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对该事项无异议. 公司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 集资金人民币 351,713.82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浙能电力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 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4]6435 号)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