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3-05-17

(b) 计划的管限规则;

(c) 计划的资料,包括根苹胫Ц兜乃蟹延眉笆辗训淖柿.(3) 第(2)(c)款所提述的资料必须包括(但不限於)-(a) 就指引所订明的不同入息水平的计划成员而须支付的年费的实际款额;

及(b) 就指引所订明的不同营运规模的参与雇主而须支付的年费的实际款额.(f) 《 规例》第54条订明:(1) 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确保在某人成为计划成员后60 日内,向该人提供一份载有关於该计划的资料的文件.(2) 该份文件必须-(a) 包括一项对该计划的概括描述,包括该计划的条款及根眉苹胫Ц兜姆延;

及(b) 在该计划是由2个 或多於2个 成分基金组成的情况下,指明该等基金的详情;

及(c) 藉指名或参照某人的职位或工作描述而指明获受托人指定为该计划联络人的人(如有的话),以及该人的联络方法.(3) 如雇主营办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的任何成员属任何参与雇主的雇员,受托人可安排将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交给该成员的雇主.在此情况下,该雇主必须确保在接获该文件后的7个 工作日内,将该文件交给该成员.(g) 《 规例》第56条订明如下:(1) 任何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确保―2016年12月第3页 (a) 在注册计划的每一个财政期之后的3个月内,该计划的每名成员均获提供在该财政期终结时该成员在该计划方面的状况的权益报表,不论该计划在该财政期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当时是否已经完成;

及(b) ( 如其后对权益报表作出影响成员的结余的审计调整)成员在该受托人知悉该等调整后的30 日内获得书面通知.(2) 如注册计划的某财政期获延长至多於12 个月,则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确保该计划的每名成员获提供―(a) 该财政期首12 个月的权益报表;

及(b) 在该段延长期间终结时拟备和发出的进一步的权益报表.(3) 计划成员的权益报表必须―(a) 指明有关成员的姓名、该计划的名称及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及(b) 指明在有关财政期内就该成员而向该计划支付的供款总额,以及在受托人知悉的围内指明须就该成员支付但并没有支付供款的任何供款期;

及(c) 指明该成员在有关财政期开始和终结时的累算权益的价值;

及(d) ( 如该成员是自雇人士)指明该成员在有关财政期内向受托人支付的供款总额;

及(e) ( 如该成员并非自雇人士)指明该成员的雇主在有关财政期内向受托人支付的供款总额;

及(f) 提供在有关财政期内转移至该计划或从该计划转移的款额的详情;

及(fa) 载有管理局所订明的资料;

及(g) 以中英文刊印(除 第(4)款另有规定外);

及(h) 按累算基准拟备,但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尚未接获的供款以及与尚未接获的供款有关的项目则可按现金基准列入.(4) 除非成员藉书面通知要求受托人将该成员的姓名以中英文刊印,否则其姓名可用中文或英文刊印在权益报表上.(5) 如计划成员向注册计划支付自愿性供款,或有自愿性供款就计划成员向注册计划支付,除非有关报表就第(3)款(b)至(fa) 段提述的事宜提供―(a) 独立的关於该成员支付的或就该成员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及其产生的累算权益的资料;

及(b) 独立的关於该成员支付的或就该成员支付的自愿性供款及其产生的累算权益的资料,否则第(3)款并未获符合.2016年12月第4页 (6) 如雇主营办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的任何成员属任何参与雇主的雇员,受托人可安排将该成员的权益报表交给该成员的雇主.在此情况下,该雇主必须确保在接获该成员的权益报表后的7个 工作日内,将该报表交给该成员.(7) 任何人如在注册计划的某财政期终结后的3个 月期间内终止作为该计划的成员,而其累算权益已按照本规例第12部转移至另一注册计划或已按照本条例第15 条支付,则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无须就该人遵守本条.2016年12月第5页 A部-一般事项第A1章:释义A1.1 除非下文另有界定,否则本守则所用字词的定义与《条例》及《规例》的定义相同. APIF 指积金局根豆胬返6(1)条核准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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