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3-05-20 |
9 A 章 总则 LSH.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满足下列要求的直升机: (a)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700 公斤;
(b)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
2 座;
(c)配单台活塞发动机;
(d)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
90 节校正空速;
(e)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f)固定起落架;
(g)限制在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 B 章 飞行 总则 LSH.21 总则: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一种相应的 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 用申请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进行试验, 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组 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LSH.25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是指直升机在符合本部每项适用要求时的最重的重量.所 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大于- (i)申请者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设计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不小于下述各项中的较大者: (i)第LSH.29 条规定的空机重量、以最大连续功率飞行
1 小时所需燃油量、滑油箱 满油重量、以及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每个座椅上的乘员的重量;
(ii)第LSH.29 条规定的空机重量、最大燃油量的燃油重量、滑油箱满油重量、申请 合格审定要求一名飞行员的重量,和可拆卸配重;
(b) 最小重量 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要求的最轻重量) 必须这样制定: (1)使之不大于下列各项之和: (i)按LSH.29 确定的空机重量;
(ii)驾驶员的重量为申请人选定的任一重量;
(2)不小于符合本部结构载荷和飞行要求的设计最轻重量. LSH.27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临界横向重心,必须按照第 LSH.25 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 其限制不得超过: (a)申请者选定的极限;
(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10 (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LSH.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a)空机重量与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直升机称重来确定,但 应装有 (1)固定配重;
(2)LSH.959 不可用燃油;
(3)全部液体,包含 (i)滑油;
(ii)直升机系统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 (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