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3-05-25 |
2.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当年企业
12 月份月报报表;
3.法人代表、总裁个人申请表(个人亲笔签名) ;
4.法人代表、总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银行账号;
5.法人代表、总裁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 盖公司公章) 、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等.
第五章 奖励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条 区科工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在
3 月中旬后 下发奖励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等事 项,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奖励申请首先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将申请资料送所在属 地(增城开发区和镇街)经济主管部门,各属地(增城开发区和 镇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属地项目资金申请的初审工作. -
10 -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当年度申报通知 要求进行申报, 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性.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 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收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区科工信局牵头开展申报企业的条件审核和 材料审核, 对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专家组或中介评审机构评 审的, 需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并得出各企业奖励的综合评审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奖励 计划, 并通过区科工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奖励计划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区科工信局 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区科工信局根据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 奖励计划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奖励计划,列为年度拟奖励 企业名单, 按相关规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 下达资金奖励计划.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奖励计划,按财政国库 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到企业所在属地(增城开发区和镇街) , 再由企业所在属地(增城开发区和镇街)拨付到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须按照有关财务会计 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聘请专家或中介评审机构开展评审的费用列 -
11 - 入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 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 金的政策规定) 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同一企业、 母子公司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企业. 企业所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驱 动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区内现有企业新设公司后停止原公司生产经 营业务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的, 不得享受本办法奖励.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 的申请资格;
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 可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 奖励金额. 区内规模以上企业之间不得通过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 式提高产值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 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产值 数据以区统计部门当年企业
12 月份月报报表的数据为准;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数据以区财政部门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产值、 对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