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06-04

其次要区分违反的 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国务院令第

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明确,超越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经营(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不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15 财务状况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提交完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加盖注册会计 师印章并由其本人签名.注:如谈判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一个会计审计周期,不能提供审计报告的,可 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 标担保函.

3、合格的货物和合格的服务 3.1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1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3.1.2 必须是全新的货物,必须是实质性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 3.1.3 磋商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单位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单位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 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起诉.

4、磋商费用 4.1 无论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 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 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5、磋商供应商代表 指全权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人, 如果磋商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 须持 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说明: 如果第一部分要求的内容与第二部分有冲突, 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 均以第二部分为准. B.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6、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

7 - 6.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的资料,除以下内容外,采 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之前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 起约束作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6.1.1 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6.1.2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6.1.3 磋商供应商须知;

6.1.4 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格式;

7、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 磋商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如有疑问, 可要求澄清, 可用书面、 传真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但通知应在最后截止时间

3 天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将 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送已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每一磋商 供应商.

8、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 8.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发出后,在磋商结束前任何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 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式告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每一磋商 供应商. 8.2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已经报名并领取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3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澄清(答疑)纪要、采购文件修改补充通知书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 准.当采购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 修改文件为准. 8.4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供应商误读、误解修改书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C.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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