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06-25 |
4 条款号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2016 年2月19 日24 时00 分前的 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 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 将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以网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 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 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电话或口头咨询等其它答复的意 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均以网上形式发布.为了 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 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网上予以公 布. 3.1.2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 3.2 投标报价 1. 本工程采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 方式填报全费用综合单价. 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 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图说、2009 年版《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 规则》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工 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07) 、 《公路工程 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 、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B06-03―2007)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07)的通 知》等及相应配套文件,并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自身实力和企业 发展策略以及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 工期的要求自主进行 报价. 3.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施工设 计图纸、图说、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本附表 1.3.1 款所述的全部工程的投 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和合价为依据. (3)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 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
5 条款号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与解释.投标人不能在工程量清 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名称、子目号、数 量及单位,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 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 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 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 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5)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合价以 及总报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招标范围内所需的劳务、 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 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 的承包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评估后所作的完备报价. (6)每一个子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零报价或负 报价的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中,未列入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视为已分 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单价和合价中. (8)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 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进行报价前,应参阅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规 范的有关部分. (9)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 条款的效力, 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 任. (10) 安全生产费 在施工期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 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 知(渝交委安〔2014〕32 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执行.投标人统一按 7487.00 元计入 清单 第100 章 总则 中, 《投 标函》中安全生产费必须按 7487.00 元填报,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 处理.安全生产费若有不足,则应计入工程量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 中,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费用. (11)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供电设施的架设、拆除和维修、 拆迁现有电力、电讯及其管线设施、保险费、竣工文件制作费、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