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3-06-27 |
(一)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 接排入环境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从污染物 处理设施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从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 入环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 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排放手段处 正常使用水 处理、 垃圾中 转站等设施 是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理污染物的;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 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 施.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 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排污单位应 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
7 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 者代为运行管理防治设施;
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 污单位的委托. 水处理、 垃圾 中转站等设 施, 废油交杭 州大地环保 公司处理, 有 协议记录, 是 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 发事故的发生.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 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有关部门 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 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预案已备案, 无事故 是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4 序号环保法 律、法规 及其它要 求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符合12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 法实施细 则2000/3/20 第4条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表》 已申报 是第19 条 如造成水污染事故, 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 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报告. 无事故 是13 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1998/1/1 污水排放一级标准:PH 值:6-9 CODcr≤100mg/L ss≤70mg/L NH3≤15 mg/L (实测值: PH值: 8.3 CODcr 52.0mg/L ss 38mg/L NH3 2.33 mg/L) 检测合格 是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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