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3-06-30

6 (2)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07]119 号)及有关要求,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和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1.12 本文件的专业技术内容如涉及到有官方或行业法定规定的标准、 要求、 规范指引、 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应必须以法定技术规范为准;

没有涉及法定规范时,则以本文件约 定的技术要求为准. 1.13 本文件未注明具体配置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均以出厂标准配置或行业通用标准为 准. 1.14 本文件未注明具体配置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均以出厂标准配置或行业通用标准 为准. 1.15 本文件采购需求若涉及具体品牌、型号、产地的产品,仅作为衡量技术水平与 项目实施质量的适用参考基准,供应商可通过比照此参考基可以同档次、性能更优或更 合适的同类产品替代,但必须经评委会技术审定通过后方为有效. 1.16 政策强制采购产品: (1)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具有 CCC 认证证书.投标产品涉及到 CCC 认证,其金额超过本项目预算价的 10%的,投标文件 须附 CCC 认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其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价的 10%的,投标文件无须 附CCC 认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凡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已列入最新一期的《节 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该清单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 . (注: 请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打印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 . 1.17 本文件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供应商必须确 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18 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本项目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及授予合同, 供应商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修改,并且以投标保证金进行担保. (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不同意或拒绝延期的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投 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3)本项目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中标供应商有效期延续到项目验收 机械与动力学院工业设计实验室除尘设施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LCG2018-018)

7 通过之日. 1.

19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 书面形式 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 括信函、电报和传真. 1.20 投标文件所指的公章必须为企(事)业法人单位公章,且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亲笔签署. 1.21 日期、天数、时间:未特别说明的,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授时中心发布的 时间. 1.22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 解释.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供货安装经验、人员、履约信誉和资金等方面均能满足 执行本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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