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7-03 |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 的编制和审核);
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 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 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 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 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 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
3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20 日内,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