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07-10 |
4 "兴全睿众特定策略
1 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1 号 产品" ) 和 "兴全睿众特定策略
2 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 "2 号产品" ) ,2013 年10 月25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资产管理人为兴 全睿众,资产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产品合计募集资金 20,170 万元, 该产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申请受让中国 华大持有的国民技术的股份;
2 号产品合计募集资金 21,800 万元,该产品募集资 金主要用于申请受让中国华大持有的国民技术的股份.
(四)本次投资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3 年11 月5日,经兴全睿众项目投资决策团队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兴全 睿众特定策略
1 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兴全睿众特定策略
2 号分级特 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合规风险较小,产品设计合理,优先级和 普通级符合两类持有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标的公司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芯片设 计行业属于政府较为支持的行业. 兴全睿众项目投资决策团队一致同意参与国民 技术股权协议转让并出具《兴全睿众特定策略
1 号、2 号投资决策备忘录》 .
三、本次转让所履行的信息披露及转让程序 本次中国华大转让国民技术 27.50%股份的事项, 国民技术于
2013 年9月25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及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2013-034) ,在此之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及其 他相关规定,及时的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次股份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 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相关各方履行了必要的前置审批、公 开征集受让方等程序,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3 年12 月10 日出具了《关于中国华 大集成电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 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发产权[2013]1016 号) ,同意中国华大所持国民技术 7,480 万股股份(占国民技术总股本的 27.5%)转让给彭国华等
7 名自然人和兴全睿众 的两项资产管理计划.
四、拟受让方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核查意见 经查阅自然人拟受让方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结合拟受让方对于其资金 来源的确认函, 保荐机构认为: 自然人拟受让方具备足够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资
5 金实力,资金来源系自有资金. 根据兴全睿众出具的《关于兴全睿众特定策略
1 号、2 号优先级份额募集的 承诺书》 ,在其后续资金如期募集完毕的情况下,保荐机构认为:兴全睿众的两 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足够支付受让股份对价的资金实力, 资金来源系依法设立的 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
五、 拟受让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经查阅自然人拟受让方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及本人出具的确认 函, 保荐机构未发现自然人拟受让方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亦未发现重大不诚信行 为.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结合兴全睿众出具的确认函,保荐机构未发现兴 全睿众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 犯罪行为, 亦未发现兴全睿众存在重大不诚信行为.
六、拟受让方与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代持的 核查意见 经查阅拟受让方自然人及兴全睿众出具的相关确认函, 兴全睿众的公司章程 和管理层简历, 兴全睿众控股股东管理层简历,兴全睿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