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3-07-16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邵市环责改[20151134号 邵阳市中心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4575186X43050311A1001 组织机构代码:44575186-X , 地址:邵 阳市红旗路乾元巷 36号 法定代表人:张 国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5年 5月 11日 ,邵 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医院污 水总排 口废水和锅炉烟 囱废气采样与监测分析,监 测报告 (邵 环执法 [2015]029号 )显 示,你 医院污水总排 口PH值为2.

94,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18466-2005) 表 2标准限值 6-9的 范围;

锅 炉烟囱废气排放 口二氧化硫浓 度为 200Onlg/矿 ,烟 尘浓度为 412mg/m3,分 别超 出《锅炉大 ,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72卜⒛01)表

1、 表 2最 高允许排 放浓度值 1.22倍、1.06倍 .以上违法排污行为有邵阳市环 境保护监测站分析结果报告单 (邵 环执法 [2015]029号 )为 证.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九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 令你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医 院未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视为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 款,对你医院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 按 日连续处罚的计罚 日数为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送达排污者之 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 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 罚日 数累计执行.按照按 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邵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祥 区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i`、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哝诉讼, 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寺 刂 执彳 亍.二o一 五年六月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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