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3-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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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6)-3326001 传真: (0756)-332600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先新材 、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的委托,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公司律 师 或 精诚粤衡 )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精诚粤衡声明如下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 《业务规则》 、 《管理办法》 、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仅就与股份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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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股份公司如下保证:
(一)股份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股份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股份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五、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股份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同意股份公司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 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精诚粤衡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