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3-07-24

4 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 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 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 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 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 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 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 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 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 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 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 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 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 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5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 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 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 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 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 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 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 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 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

6 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 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 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 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 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 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 处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