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3-07-28 |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局同意你厂为"潮州市潮安 区浮洋镇鑫颖工艺厂铁件加工生产项目"的设立办理环保手续.
二、 该项目位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三胜村兴洋路中段, 占地 面积 1500m2 ,建筑面积 1500m2 ,主要建筑物包括生产车间、办公 室等,从事铁件加工生产,建成后年加工生产铁件
4 万件.
三、 根据该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排放执行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总铁 指标参照执行浙江省《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表1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中一级排放浓 度限值;
有组织氯化氢酸雾、喷粉废气、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 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第二 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 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 814-2010)表1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的第Ⅱ时段排放限 值及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烘干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
2 燃气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 值,2 类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危废管理执 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修改单)中 规定的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 CODCr: 0.12t/a;
SS: 0.075t/a;
氨氮: 0.0015t/a;
总铁: 0.0002t/a;
总锌: 0.0003t/a;
颗粒物: 0.029t/a;
SO2:0.016t/a;
NOX:0.050t/a;
总VOCS:0.006t/a;
HCl:0.0004t/a;
工业固废零排放.
四、 项目应按照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鑫颖工艺厂铁件加工生 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建议落实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 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 目建成后,应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 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该项目今后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地点如有较大改 动,必须另报我局审批. 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0 月17 日 抄送: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