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3-08-01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由河南聚塑管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以2015 年7月31 日为基准日,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39,543,068.97 元, 经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净资 产值为 41,317,720.88 元;

将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有 限公司净资产值中的

3500 万元折合成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3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计3500 万元,其余溢价部分 4,543,068.97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设 立时的发起人及股份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段传杨

3325 3325

95 净资产折股

2 李晓云

175 175

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

3500 3500

10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为

35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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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 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 份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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