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3-08-02

3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与本集团成员公司或其联营公司:(i)於二零 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有关本公司就认购与认购人之间签订不具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之公告日期) 前的六个月内已订立或修订服务合约 (包括连续性及订明固定年期的合约) ;

(ii) 订立的服务合约为 通知期达十二个月或以上的连续性合约;

或(iii) 订立的服务合约为固定年期而尚余任期超过十二 个月 (不论通知期长短) 的合约:」 重大合约 载於通函附录四 「7. 重大合约」 一节 (第IV-10 页) 的首段内容, 「紧接该公告日期前至…(并非於本 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 ,应由下述句子予以取代: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即有关本公司就认购与认购人之间签订不具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之 公告日期) 前两年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包括该日) ,本集团已订立以下重大合约 (并非於本集团 进行或拟进行之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於通函内的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互益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卢平 香港,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 (i) 执行董事宋剑平先生、王昭康先生、曾晖先生、卢平先生、杨赛仪 先生及郑军先生;

(ii) 非执行董事崔志仁先生及伍可好先生;

及(iii) 独立非执行董事黄韵婕女士、 陈树坚先生、谢国生博士及焦惠标先生. 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 (有关认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士集团之资料除外) 之准确性共同及各别承担 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 虑后方始作出,且本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份. 认购人的唯一董事付华女士愿就本公告所载有关认购人资料及一致行动人士集团之准确性共同及 各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 (该集团表 达之意见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方始作出,且本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 陈述具有误导成份.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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