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8-02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生效的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申请人制订的《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 书》 《法律意见书》 指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 律意见书》 首创证券 指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 中兴华会所/会计师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2016)第SD02-0027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最近两年 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经信委 指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 青岛市香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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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 青岛市香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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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6)第67号致: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赵井海、周政瑜律师为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基本标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 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或者申请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 中国・ 青岛市香港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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