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3-08-04

150 元/份,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十、中标服务费: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按贵州省物价部门[黔价房(2011)69 号]有关规定收取中标 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十

一、磋商时间、地点:

1、磋商时间:北京时间

2018 年12 月24 日15 时30 分.

2、磋商地点: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政府驼宝山小区一单元 804)

3、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投标地点、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作无效标处理.本次招标不接受 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

二、采购人名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安顺市开发区 项目联系人:张艳 联系

电话:0851-33410609 十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已落实 十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顺市西秀区驼宝山住宅区

1 单元

804 室 项目联系人:陶隽 联系

电话:0851-33601877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公布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 GZMYL-18CJ13 第5页共30 页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投标须知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 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投 标邀请函.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 系指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22 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磋商小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备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及设备力量;

3.3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4 通过资格审查、报名成功并按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的,将被列入供应商禁入名单库,对参与本采购项目的资格进行准入限制. 4.1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如实提供合格投标人资格材料的;

4.2 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证书、虚假数据的;

4.3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4 中标后不能按磋商文件或响应承诺履行合同的;

4.5 在与招标人项目合作过程中,有重大合同违约、泄露招标人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的. 5. 磋商代表 5.1 磋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代表本人. 6. 投标费用 6.1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中标服务费、税费及其他费用. 6.3 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按贵州省物价部门[黔价房(2011)69 号]有关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 由中标单位支付. 7. 语言及计量 7.1 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除签名、 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 GZMYL-18CJ13 第6页共30 页 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2 投标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没有规定 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8. 知识产权 8.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 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 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 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 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8.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 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 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由此而导致发生 影响投标得分、或投标被拒绝、或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0. 政策鼓励 10.1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0..1.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10.1.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 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 视同为中型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附后)②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 ,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 体名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行业类型. 评审价格扣除标准: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若 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 受该政策. 如有有争议时: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进 行认定. 10.2 根据【黔财采〔2014〕15 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 的省份的投标人产品(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加以确定,不含附带 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10.3 财政部文件财库〔2018〕141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对 贵州木元隆招标有限公司 GZMYL-18CJ13 第7页共30 页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制造的产品,给予投标最终报价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投标人须提供财库〔2018〕141 号规定格式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相关证明 材料.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10.4 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有效期内产品的(须提供最新一期该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中对应的目录文号.) 10.5 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及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同等条件 优先采购本省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11. 投标限制 1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12. 投标保证金的办理事宜: 12.1 投标保证金为 磋商文件 的组成部分之一,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2 投标人应向磋商文件指定的账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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