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8-05 |
公司不存在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及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10 -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所述, 公司系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系于深圳市市监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 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一)项之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市政环卫、物业清洁、绿化养护、有害生物防治、二次供 水设施清洗消毒等综合环境服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明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 [2016]第310184号 《审计报告》 , 公司2014年度、 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4,456,735.17 元、1,117,451,467.89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864,456,735.17元、1,117,451,467.89 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00%、10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 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11 - 2015年8月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 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内部规范治理制度. 2015年8月5日,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聘请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2015年8月5日, 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与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产生公 司监事会主席. 201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联 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 、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范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完善的 内部管理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