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3-08-08 |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12发布 2017-09-12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 i ―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9
10 合规判定方法.3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44 ―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平板 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排污许 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河北科技大学、恒联海航(北京)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 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1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执行 GB
26453 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平板玻 璃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