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8-16

二、撤销一审判 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光勇的量刑部 分;

三、上诉人陈光勇犯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6000元.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上下游犯罪 被告人之间量刑如何平衡问题,这关系 到对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中规定的 情节严重 的理 解问题,也关系到刑法总则规定与司法 解释在个案法律适用中的协调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符 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司法解 释规定量刑.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基 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 下游犯罪的量刑一般不应高于上游犯罪 的法定刑.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1.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有违罪责刑 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本案系上、 下游 犯罪, 盗窃罪是上游犯罪, 即本犯,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下游犯罪, 也即加入 犯.一般情况下, 下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小于上游犯罪, 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 原则, 下游犯罪刑期应低于上游犯罪的刑 期, 作为加入犯的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期不能高于本犯的盗窃罪.这一点, 我 们从两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的 数额标准也可以看出, 盗窃罪判三年以上 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罪判三年以上的数额标准是10万元, 体现 了下游犯罪的量刑一般要轻于上游犯罪 的特点.本案中, 陈光勇收购的赃物系张 玉成、 陈同鑫盗窃所得, 两者之间系上、 下 游犯罪, 本犯和加入犯关系.张玉成、 陈 同鑫盗窃作为上游犯罪, 一审法院判处六 个月有期徒刑, 而陈光勇作为下游犯罪, 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量刑 失衡, 明显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 2.本案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 严重的情形.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关于情节严重, 《解释》 规定了五 种情形:

(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 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

10 万元以 上的;

(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 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三)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 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 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四) 掩饰、隐瞒 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 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 重后果的;

(五)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 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对 于以次数作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情 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 此也作了进一步明确: 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十次以上的,行为次数多,社会 危害性大,行为人属于'

职业收赃 人'

,应严厉打击 .也就是说,以行为 次数认定情节严重的,也不是唯次数 论,同时应当是社会危害性大的收赃行 为,或者行为人是专门收购赃物,以收 购赃物为业的人员.本案中, 陈光勇犯 罪次数虽然较多, 但其收购的物品本身 是废铜线, 价值又较低, 刚刚够罪, 其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且陈光勇是经工 商部门登记的废品收购人, 以收废品为 主业, 并非专门收购赃物的职业收赃人, 不符合上述 《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中所要 求的情形,故不认定情节严重为妥. 3.从法理上来说,当刑法总则的规 定与司法解释在个案法律适用中不相协 调时,应优先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罪 责刑相适应是刑法总则第五条所规定的 基本原则,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就具体 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虽然也具有 普遍的司法效力,但是当刑法总则的规 定与司法解释在个案法律适用中不相协 调时,应优先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因 为总则指导分则,司法解释是分则的具 体化,更应遵循总则的要求.就本案而 言,上游犯罪盗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 下,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的下游犯罪法定 刑高于上游犯罪,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 应这一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案案号: (2016) 苏0411 刑初 432号, (2016) 苏04刑终264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潘安民 朱文箭 张斌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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