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8-18 |
2、 中标人因配送不及时导致师生午餐供应延时且经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校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当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
如因配送不及时影响校方正常工作(超过
30 分钟以上)须扣除中标人当餐全部餐饮费用,发生三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取 消中标人供餐资格,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3、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按食谱规定足额提供配餐的,应当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贰仟元.出现此类情形三次以上,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取消中标人供餐资格,中标人 应当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4、中标人每周食谱不征求采购人意见或不在采购人指定时间和位置公布的,采购人有权要 求中标人限期改正,每学期累计出现此类情形五次以上的,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取消 中标人供餐资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