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3-08-19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晨越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成都晨越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基本标准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股 份转让公司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作为成都晨越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晨越建 管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 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5 年4月7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成都晨越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金杜根据 股份转让公司

2015 年5月下发的《关于成都晨越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 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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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 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 发表明确意见.(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 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 响公司股权明晰, 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般问题 1.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为 两名,均为法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 西藏晨越投资 企业名称: 西藏晨越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540195200001774 住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3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宏毅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

资产管理;

投资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及国 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

商务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12 月9日营业期限:

2014 年12 月9日至

2044 年12 月8日2. 西藏炎华 企业名称: 西藏炎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540000100000599 住所: 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5 号柳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华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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