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3-08-20 |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DONGYUE GROUP LIMITED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 股票代号:189) 公告 本公告乃根鲜泄嬖虻13.09(1)条而刊发. 本公司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民事裁定书,批准撤销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对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及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之起诉. 本公告乃根鲜泄嬖虻13.09(1)条而刊发. 兹提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原告」 ) 对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及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侵犯原告之专利权所作声称索偿(「起诉」 ) . 除本文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之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 发出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五月四日之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对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之起诉,并认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为不适格被告.原告其后就有关民事裁定书向中C1C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撤销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之民事裁定书,并要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有关诉讼.高级人民法院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裁决,表示其对起诉具审判权. 本公司欣然公布已接获高级人民法院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有关批准原告撤回起诉之民事裁定书. 承董事会命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建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於 本公 告 日期 , 本 公司 董 事之 执 行董 事 为张 建 宏先 生、傅军 先生、 刘 传奇 先生、 崔同政先 生 、杨 尔 宁先 生及张建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萧宇成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岳润栋先生、刘亿先生及丁良辉先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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