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08-21 |
2015 年4月15 日出具的 [2015]京会兴审字第
05010040 号 《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国融兴华于
2015 年4月15 日出具的 国融兴华评报字 [2015]第010080 号 《沧州信昌化工有限公司拟变更设 立股份公司项目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 指 兴华于
2015 年5月10 日出具的 [2015]京会兴验字第
05010016 号 《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兴华于
2015 年10 月22 日出具的 [2015]京会兴审字第
05010119 号 《审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国家工商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沧州市工商局 指 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沧县工商局 指 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报告期 指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1-9 月元指人民币元 沧州信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沧州信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6]第0020 号致:沧州信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担任本 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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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同意信昌股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但信昌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 沧州信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法律意见书
5 所律师已对信昌股份相关文件中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审阅 和确认.
5、信昌股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 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