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8-27 |
6、 《聘公司
201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
7、 《公司
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 ;
8、 《控股子公司向国联集团、 国联环保及国联财务申请贷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
9、 《控股子公司与无锡市电 力燃料公司的关联交易》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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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 《公司
2011 年日 常关联交易》 、 《控股子公司向国联集团、国联环保及国联财务申请贷款的关联交 易的议案》及《控股子公司与无锡市电力燃料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 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现场公布.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2010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等9个议案,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孟繁锋(签字) : 孙磊(签字) :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