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3-08-27 |
7、产业政策 本项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未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 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 年本,苏政办发〔2015〕
118 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2 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不 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 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 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8、生产制度和项目定员 本项目投产后预计员工人数为
40 人,项目年生产
300 天,一班制工作,每班 工作
8 小时,年运营时间
2400 小时.厂区不提供住宿,食物外包.
9、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
880 号3号房,位于工业集中区,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且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 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当地规划 相容.项目选址合理.
10、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6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 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 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 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 有害污染物的车辆、 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 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 者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管理要求. 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原有污染情况. 本项目所租用的厂房未出租给医药、化工、电子等大型污染企业,无重金属 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的污染等污染问题. 因此,没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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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1.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 样性等): 1.1 地理位置 昆山位于东经 120°48′21″―121°09′04″、 北纬 31°06′34″―31°32′36″,处于江苏 省东南部、上海与苏州之间,是江苏的 东大门 ,浦东的 连接站 .北至东北与常 熟、太仓两市相连,南至东南与上海嘉定、青浦两区接壤,西与吴江、苏州交界. 东西最大直线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