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3-08-29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 chemical pharmaceutics preparations manufactur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 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 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4 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 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 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 定 一栏,填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措施和时限要求等.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 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是否 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 区域、总氮总磷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 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 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计量单位、 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以下 4.3.2~4.3.7 为必填项, 4.3.8 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排污单位需要填报 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 其他 项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