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8-30 |
2013 -
12 -
20 发布
2014 -
01 -
01 实施 北京 市环境保 护局北京市 质 量技 术 监督 局发布DB11/ 307―2013 I 目次前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6 参考文献.17 DB11/ 307―2013 II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环境、 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 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 (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 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 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
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 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
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 下相应标准: 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 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罗孜、李霞. 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2005年7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DB11/ 307―2013
1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 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