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3-09-01 |
附录 E 中不涉及的,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 产品,确定是否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该项指标的监测. b
2020 年1月1日起按月执行. c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d 指附录 C 中列举的其他废水污染物.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监测点位 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相同监测指标多股 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共用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有机废 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HJ 947―2018
4 5.2.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 GB
31571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2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 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 B 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 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 GB
31572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2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 录D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 D 中选取其他废气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 测. 表2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二氧化硫、颗粒物 季度(月a)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